案例分析:
2013年,老張將北京東三環的一套80平米兩居室贈與給兒子小張,作為結婚婚房,并辦理了贈與及過戶手續。
2016年1月,小張準備將房子出售再換一套三居室,結果在過戶時居然被告知,除必要的契稅、營業稅等一系列稅收外,房子必須征收20%個人所得稅!
房子現價八萬多一平,網簽合同作價也達到550萬,減去老張當年買房時花掉的30萬,減去小張取得房屋時花去的成本20萬,必須按照500萬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總計100萬!
二手房個人所得稅不應該是1%嗎?怎么會是20%?真相在這里!
二手房交易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
1、查驗征收(小張屬于此種情況):納稅人能夠提供房屋原值等費用發票的,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原值-契稅-相關稅費-合理費用)×20%
2、核定征收: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費用發票的,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1%
小張是通過接受贈與的方式獲得的房產,如果是自用,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如果出售,必須按要求繳納前者,也就是“查驗證收稅”。
房子受贈方需要二次拍賣房屋需要按規定繳納二手房交易中的個人所得稅,老張小張后悔莫及。其實當年如果不是用贈與,而是出售的形式過戶,結果就完全不一樣!
所以有的情況下,將房產“贈與”給子女還不如“賣”給子女!
2.債務人因無法還清債務,唯一一套住房法院不能強行拍賣?!
“債務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執行。”這個說法隨著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正式實施流傳開來。一時間,欠債人暗自得意,債權人惴惴不安,銀行也因此提高了不動產抵押貸款的門檻。
“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執行”的說法,根本是對最高院規定的錯誤理解。該規定中沒有出現一次“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執行”的字眼,修改前的文件只是出現了“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押”的規定。
但是因為最高院的規定沒有對“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概念作出解釋,造成了很大誤區,很多人想當然地理解為“唯一一套住房”了。不要說普通百姓,就是基層法院的執行局局長,也有將兩者混為一談的。
但后來為了避免此類案件執行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相應出臺了《物權法》、修訂后《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只要是債務人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有效資產,債權人均可要求實現抵押權,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非該抵押財產在權屬上存在爭議,或者有善意第三人主張權利。否則,債務人應當以抵押住房用于清償債務。
所以“債務人因無法還清債務,唯一一套住房法院不能強行拍賣?!”這種說法是錯誤的,無法還清債務,債務人名下就算只有一套住房依然還是能被強行拍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