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同債務的認定是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得知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一)為撫養教育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二)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正常支出,如家庭日常開支、購置生活用品、購置房屋、修繕房屋等所負債務;(三)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治病所負的債務。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