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為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商事主體,其財產具有閉合性、獨立性的特點,公司財產既獨立于其他商事主體,獨立于其股東,也獨立于其所持有股權的公司之債務。股權轉讓中,轉讓方與受讓方可依據意思自治原則,約定披露的債權債務范圍及由此承擔的責任。在轉讓雙方未特別約定需披露目標公司持股公司的債務時,應認定轉讓方需要披露的債權債務范圍僅指向目標公司。受讓方以轉讓方未披露目標公司持股公司的債務為由要求轉讓方承擔責任的,不應支持。
涉及債務債權糾紛的案件 法院凍結財產范圍有哪些?
對于一些債務債權的糾紛,如果有起訴到法院的話可以由法院來進行案件的審理,必要的話法院可以凍結財產,但是也要符合相關的制度和政策,那么法院凍結財產范圍有哪些?
一、法院凍結財產范圍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二、凍結他人財產需要什么條件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凍結他人財產的具體條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