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序言
律師說:“質量證明書主要是‘破’,破驗者的有罪證據資料,是最主要的辯護工作。 為了提高辯護效果,也有辯護方需要提交證據,建立無罪、罪輕的證據資料的“立”案件。 舉證其實是把雙刃劍,是大學問的,律師會在今后的文章中更詳細地展開。 ”。
律師今天談論辯護方舉證的話題。 在刑事案件(包括欺詐犯罪案件)中,辯護方的舉證是權利(沒有義務證明當事人無罪),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一把雙刃劍。 必須慎重使用。 不當使用對案件當事人和律師來說,雙方的敗北都很受傷。 如果適當使用,就像老虎一樣增加翅膀,加強刑事辯護的砝碼。 律師從欺詐類刑事案件的實務經驗、相關視野入手,詳細談談這個話題,供大家案件參考。
02正文
在處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許多辯護人相信有些委托人和當事人會遇到要求律師收集、采購、提交相應證據資料的情況,他們會通過辯護人提出的證據資料推翻檢方的指控,扭轉對當事人不利的局面作為辯護律師,你們是怎么應對的? 律師認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不同,舉證責任不在辯護方,辯護方提交證據資料是有規則的,有風險的。
第一,在公訴案件中,當事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檢察方,不在辯護方。 即證明當事人是否有罪的證據資料是事務機關收集、采購的。 事務機關收集、采購的證據資料不能切實充分證明當事人有罪的,對當事人提起有罪的指控依法不成立。 一般來說,辯護方的首要任務是質量證明。
第二,在個別情況下,確實存在證明當事人無罪、罪輕的證據資料,但事務機關沒有進行收集、調動,當事人及律師方面有相應的線索,律師判斷該線索有價值時,向事務機關申請、異化。
第三,當事人有證明無罪或罪輕的證據資料的,提交時也要注意。 因為大學也問了刑事案件辯護方的舉證問題。
(一)刑事案件中證明當事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檢察方面。 檢察方提供的證據資料在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方面有問題時,意味著檢察方的證據提交不成立,對辯護方來說質量證明很重要。
(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資料應當具備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等要求。 比如,證據的來源是什么? 證據的內容是什么? 有證據的三性嗎? 你能證明事件的內容嗎? 請等一下。 提交證據資料后,檢察方對辯護方提交的證據資料三性發表質量證明意見。 如果在這些方面有問題,這個(小組)證據就不成立。 不僅證據不成立,還削弱辯護方的辯護戰斗力,影響最終的辯護效果。 如果證據來源、證據的真實性有問題,不僅里面的當事人不能出來,外面的人也有可能因涉嫌偽證罪而面臨法律風險。(三)律師與公共權力機關不同,收集、采購證據資料的能力有限。 律師收集、采購證據資料時必須征得被調查者的同意,但事務機關收集、采購證據資料時,被調查者必須協助。 律師向事務所申請收集、采購證據資料比律師自己收集、采購證據資料容易得多。 因此,如果需要可靠地收集和采購證明當事人無罪、罪輕的證據資料,律師可以向案件機關提交《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申請書》。 這樣既可以提高事件的效率,又可以避免證據在三性等方面可能發生的問題,避免法律風險。
03結語
律師認為委托人對律師提出要求必須遵守合法、適當的原則。 絕對不能指揮律師的工作,讓律師提交這份資料。 那份資料,要不要提交資料,以及要提交什么樣的資料,律師心里有數。 外行只能指揮內行,讓你親戚的事件更糟。 有些委托人在開庭前處于焦慮、緊張的精神狀態,同時要求律師多次見面,提交各種資料。 我能理解這種心情,每次大事都很冷靜。 如果胡亂提交資料,案件處于更不利的局面,也不符合律師的案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