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這個資本當道的年代,人們的心思大多都已經放到了如何去賺取更多的資金上面去。這樣也就衍生出來了很多的金融詐騙犯罪。
1、金融詐騙的經濟犯罪種類
01集資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交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將處于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02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貸款債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犯罪主體限于自然人,單位實施的即使以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03金融票據詐騙罪
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04信用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信用證是指銀行應申請人的求請開出的,在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無條件承兌的一項承諾。
05信用卡詐騙罪
是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是指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制載體卡片。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或銀行款項,數額較大的行為。
06有價證券詐騙罪
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它有價證券,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有價證券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國家發行的除國庫券之外的其他國家有價證券以及國家銀行金融債券,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是所說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它有價證券用于兌換現金,償還債務獲取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構成本罪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07保險詐騙罪
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違反保險法規,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規,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保險詐騙,是伴隨著保險業務的產生,新出現的一類詐騙罪。保險業務,廣義上屬于金融范疇,因此,刑法將本罪規定在金融詐騙一節。
2、金融詐騙構成特征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并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并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3、金融詐騙罪行認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于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金融詐騙是現代我國嚴厲打擊的一種犯罪類型,君子愛財要取之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