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 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 《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 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 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