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撤銷婚姻糾紛是指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當事人的脅迫而與其辦理了 婚姻登記,該婚姻關系成立后,當事人以受脅迫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婚 姻關系而引發的糾紛。
【管轄】
因撤銷婚姻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原 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憲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享有 婚姻自主權,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 愿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或干涉。如因受脅迫結婚的, 受脅迫的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橐鰪某蜂N之日起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申請撤銷婚姻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婚姻撤銷的原因 須發生在婚姻成立之前;二是有權提起婚姻撤銷的主體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 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三是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 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 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此“1年”不 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 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 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被宣告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 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 除外。
可撤銷婚姻以當事人申請撤銷為前提,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 嚴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如發現一方當事人是 因脅迫而結婚的,在當事人未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時,不得依職權撤銷婚姻。
請求權基礎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 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 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 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 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 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