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詢,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師,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擔任代理人的律師,以及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調解、仲裁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授權委托書,如果是不需要授權委托的,提供相關證明、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信函等材料的復印件。對有律師輔助人員或者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律師應當向監獄提交其工作證件或者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后,對于符合規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大、復雜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監獄作出批準會見或者不批準會見的決定。監獄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后48小時內安排會見。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一般應由兩名律師參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師帶一名律師輔助人員參加。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不得傳遞違禁品,不得私自為在押罪犯傳遞書信、錢物,不得將通訊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不得未經監獄和在押罪犯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監獄警察發現律師在會見在押罪犯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向律師提出警告。警告無效的,將中止會見。同時,監獄方面可以向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反映,而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發現監獄警察有違反法律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監獄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