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沒收財產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人呢,沒收財產和沒收違法所得的區別是怎樣的呢,什么叫沒收違法所得呢。
一、沒收財產
1、沒收財產是刑罰的附加刑
(1)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指對犯罪人根據罪責一致原則適用的主要刑罰,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刑法同時規定了附加刑,附加刑是對主刑的一個補充刑罰,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
(2)沒收財產是個附加的財產刑,通常適用于嚴重的犯罪,如危害國家安全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破壞金融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罪、貪污罪、受賄罪、綁架罪等,在一般的犯罪中,僅適用刑法分則中有明確規定沒收財產的犯罪,沒有規定的,不能適用這個附加刑。
2、沒收財產的規定
(1)刑法的沒收財產,指的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家所有.這里的個人所有財產,指的是:屬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產(動產與不動產),及其與他人的共有財產中可依法應有的份額,通常法庭在判處沒收財產時,會嚴格劃清犯罪分子本人財產與其家屬或者他人財產的界限,有正當債務,卻債權人有請求的,應在沒收財產時先清償債務。
(2)沒收財產是一部分還是全部,法庭是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的。
(3)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家屬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僅依靠犯罪分子贍養、撫養、扶養的,法院在判決沒收財產時,會給其留下維持生計所必要的財產。
二、刑罰里的罰金、沒收財產、沒收違法所得有什么區別
沒收財產與罰金雖然同屬于財產刑,但二者的性質不同:
(1)在適用對象上,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內容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而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他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適當減免;而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而沒收違法所得,在執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觀點:
(1)違法主體傾向于認為“得”是違法“利潤”;
(2)處罰主體往往傾向于將“得”界定為全部違法收入(成本加利潤)。
出現這種爭論的根源在于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給出了“獲利數額”、“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營業獲利(扣除成本)”等多種解釋。對“得”的隨意性解釋為違法行政和不合理行政預留了空間,容易造成行政主體借此濫用權力,違法斂財,侵犯行政違法主體的合法權益,從而背離立法設定沒收違法所得的初衷,違背行政處罰法確定的過罰相當原則。
在執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觀點:
(1)違法主體傾向于認為“得”是違法“利潤”;
(2)處罰主體往往傾向于將“得”界定為全部違法收入(成本加利潤)。
出現這種爭論的根源在于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給出了“獲利數額”、“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營業獲利(扣除成本)”等多種解釋。對“得”的隨意性解釋為違法行政和不合理行政預留了空間,容易造成行政主體借此濫用權力,違法斂財,侵犯行政違法主體的合法權益,從而背離立法設定沒收違法所得的初衷,違背行政處罰法確定的過罰相當原則。違法所得是在營業額的基礎上減去原始成本的剩余部分(營業額-原始量化成本)。
在違法者的違法所得中,有可能包含尚未繳納的稅款。如果違法當事人在接受處罰之前已經繳納稅款,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