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2日,A公司與甲簽訂一份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在自愿原則的前提下,經過友好協商就合作某市垃圾焚燒項目達成協議,A公司與B公司、C公司合作,形成聯合體參與某市某部組團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競標,并確保在投標過程中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某市和廣東省對此項目所要求的的相關技術標準及其他要求;甲協助A公司取得相關政府部門對此項目的支持,并積極促進A公司競標成功;A公司負責項目的具體運營,并對外承擔法律責任,A公司承擔項目運營的一切費用(包括投標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并承擔由于經營不善產生的虧損;如A公司投標成功取得BOT合同,A公司同意支付給甲600萬元的業務咨詢費,并在取得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半年內一次性支付到甲指定的賬戶;A公司同意到期不能支付,以A公司在某市某鎮垃圾清掃項目的全部合同收入來抵押償還應支付給甲方的業務咨詢費;A公司同意將其在某市某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所占股份的一半給甲,并保證此項目工程的一半由甲負責建設。
2009年8月,某市住建局與D公司簽訂了某市某垃圾綜合處理基地焚燒發電廠和滲濾液處理廠項目特許權協議。D公司為A公司及其他股東成立的公司。
2017年1月3日,D公司出具關于人事的任免函,記載:因公司管理項目工程建設需要,現任甲為某市某垃圾綜合處理基地焚燒發電廠和滲濾液處理廠項目爐渣項目經理,全面負責爐渣工程項目的建設,包括施工組織實施,設備采購,安裝、調試等工作。
后D公司的股東通過多次變更和收購,現任股東為E公司。
2019年2月1日,甲將A公司、D公司、D公司的原股東,以合同糾紛訴至某市第一人民法院,案號為:(2019)粵2071民初4629號。甲稱因A公司未支付600萬元咨詢費,主張確認對D公司的BOT(某市某垃圾綜合處理基地焚燒發電廠和滲濾液處理廠項目)項目享有50%的收益權。
?一、爭議焦點
甲是否有權享有對D公司的BOT(某市某垃圾綜合處理基地焚燒發電廠和滲濾液處理廠項目)項目享有50%的收益權?
?一審法院處理結果:
經審理,某市第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D公司已獲得BOT項目,且從A公司實際控制人乙與甲關于爐渣問題的溝通記錄看,雙方已在溝通后續的工程歸屬、利益分配問題,證明甲已完成了《合作協議》中的協助義務?!逗献鲄f議》約定A公司應將發電項目所占股份的一半給予甲,而收益權屬于股權的權利范圍,因此,甲主張確認享有收益權的的一半,理據充分。而新股東應當承擔原股東A公司的權利義務,因此,判決確認甲享有BOT項目50%的收益權。
如果一審判決若生效,將導致E公司收購股權的目的落空,經營面臨絕境。因此,E公司委托我所代理本案的二審訴訟。
?二審辦案思路:
代理人主張:
同時,代理人申請追加E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審辦案結果:
二審法院采納了代理人的主要觀點,認為一審未追加相關單位等必要當事人參加訴訟,導致沒有查明BOT項目的權利主體及內容;未進一步查明《合作協議》的效力、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具體內容、合同的履行情況;程序違法,導致事實認定不清,裁定發回重審。
在重審一審階段,甲撤回了起訴,本案最終以甲的撤訴審結。
?二、代理效果
代理人通過靈活運用訴訟程序、對方證據的瑕疵和不足、《公司法》關于法人財產獨立制度和股東權范圍的規定,爭取對委托人的有利因素,解決了委托人的生存危機,使其經營能夠持續。
?三、經驗總結
?四、社會影響
本案的妥善處理,解決了民營企業的經營困境,幫助其放下心里負擔,也使得當地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順利開展,有助于地區的環境保護管理。